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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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