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或借调职工如何确定用人单位?
派驻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有明确约定的,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该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承担。两个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借调或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个单位借调到另一个单位,如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一般以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但借调单位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有特别约定的,应分别情况确定一方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简而言之,职工在确认自己劳动关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个人在工作期间劳动工资发放的主体、劳动职务及内容发送的主体等问题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