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77
刘某诉某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如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某项服务业务存在限制条件,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使用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有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的服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