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的两个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在我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满15年。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的城镇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为55周岁,女职工为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为50周岁,女职工为45周岁。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满15年
1.15年的年限不是连续计算,而是累计计算,即中间可以中断,因为如果劳动者失业,一般情况下交不了养老保险费。
2.15年的年限是最低要求,不是说交了15年后就可以不再缴纳了。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的,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就必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养老保险金是和缴费年限直接挂钩的,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每月享受的养老保险金越越多。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处理办法
1.继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至15年缴费年限。
2.但是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且延长缴费5年后仍然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缴费年限。
3.该退休职工也可以不选择以上“1、2”两种方式,而是选择转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户籍的)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户籍的)。
4.该退休职工也可以不选择以上“1、2、3”三种方式,而是选择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能一次性取出其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对于用人单位缴纳的计入社会统筹基金的那部分不能享受。
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以及《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