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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诉讼政府专员制度改革述评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政府专员虽然在历史上曾经由代表行政权的总统以政令形式任命并由此得名“政府专员”,但他们始终是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法官。同其他行政法官一样,政府专员享有完全独立的职业地位,其对个案发表的审理意见根本不受政府立场的左右。
改革事由:“内忧外患”。1、本国民众的误解及质疑。2、欧洲人权法院的保留态度。
改革内容:一、更名。最高行政法院倾向于“公开报告人”。二、改制。1、人员任命。用行政法院系统内的人事管理权取代了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人事任免权。在行政法官职系内,政府专员不是一个独立的职级。2、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毕竟由政府专员当庭发表的意见会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故近年来法国出于形式公正的考虑自觉采取了一些修正措施。在庭审过程中,在政府专员宣读意见后,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发表简短的口头意见。在更广意义的诉讼当事人与政府专员关系问题上,最高行政法院目前正在酝酿一场更为彻底的改革,只在颠倒政府专员和诉讼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发言顺序。而且当事人有权要求在庭审前知晓政府专员对案件的观点取向,但该权利仅限于意见的结论部分。3、所发表意见的表现形式及效力。经常表现为口头形式,其意见对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具有拘束力。最高行政法院有意未来将此项制度限于案情复杂、法律含量高的案件。4、能否旁听案件评议问题。笔者认为,在最高审级,应当允许其继续存在,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改革评价:围绕着公正审判这一主题,最终在捍卫普适价值与尊重国别传统间找寻到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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