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年底入住被收全年供暖费 拒支付被告上法庭
吴锦熤律师提示:购买二手房时,除需注意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及价格问题外,更要注意因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垃圾处理费等)是否已经结清,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等瑕疵。若未结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要交付时予以结清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在购房款中抵扣。否则,买方可能像本案王先生一样遭遇不必要的麻烦。
王先生于2007年供暖日(2007年11月15日)之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次月中旬才办理过户手续。因拒绝支付全年的供暖费,他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王先生只需在获得房产证的当天起开始支付供暖费。据悉,居民应交纳的暖气费用起算点为每年11月15日,而王先生是2007年11月从杨某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同年12月18日办理过户。后王先生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交纳自2007年至2011年之间的供暖费用共计4300元。
王先生辩称,他是2007年12月才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2007年的暖气费应该由杨先生交纳,自己只同意交纳2008年至2011年的费用。
庭审中,法官希望双方调解解决,建议王先生承担2007年暖气费的四分之三,另外四分之一由物业公司向前房主杨先生主张,但双方均不同意。物业公司认为,现在谁是业主就向谁主张,王先生则坚持认为物业收取其2007年暖气费时他还不是业主,故不同意支付。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谁受益谁承担义务的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是供暖受益的标志。因被告在2007年12月18日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亦在此时与原告成立事实上的供暖关系,因此供暖收费应从该时间起正式开始计算。王先生应当给付物业公司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3月15日及2008年度至2011年度供暖费共计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