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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单位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我曾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为一四岁左右小孩,事故造成左腿从大腿处截肢,被告涂某为货车司机,当时事故发现英山县境内,肇事车辆挂靠于武汉某汽车运输公司。
      我方根据权衡后决定在武汉提起诉讼,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院作出(2009)硚民一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涂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给付申请人各项损失862342.56元、及承担7220元的案件受理费;被告武汉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区分公司及被告武汉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0%的连带责任344937元;
     后因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被申请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小结:车辆挂靠经营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单位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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