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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分别赔偿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110网律师
我曾在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代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事故发生于2009年3月20日,当时肇事车辆为挂车与路旁所停的另一辆货车相撞,冲下路边的伐木场地,造成3人死亡,7人重伤。
     我作为其中的一名重伤者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主挂车分别向天平汽车保险公司及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与商责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坚持只为主车赔偿责任为限。该案因案情复杂共开庭5次,经过与主审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采取我方观点。2010年12月6日,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崇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中全文引用我方观点,主车和挂车以两份保单,两个独立的保险合同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限额为300, 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保险条款约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付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其实质是,保险公司对主车和挂车收取了双份保险费,而只按一车主车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这既非投保人投保的真实意思,又违背责任保险之法理,既显失公平,又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格式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尽到说明义务。审理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两份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累计之后60万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车辆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按保险合同约定可免赔15%即9万元,实际应付51万元,已赔付284,199.81元,责任限额内尚可赔付225,800.19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曾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赔偿款项现均已向我方当事人支付。
小结:
     该案开庭时,保监厅发【2010】11号文件还没有出台,案件过程中遇到很多障碍,最终在我方的积极争取及主审法官居中审判才有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附件:
保监厅发〔2010〕11号文件
各财产保险公司:
  2010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意义。甩挂运输是一种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对于提升运输效率、提高载重能力、降低物流成本和促进节能减排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挂车保险工作。
  二、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手续,方便挂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三、各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挂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及时修改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政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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