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何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果被告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原告人数又在两个以上的情况下(假设为三名原告),应当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于三名原告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及财产损失赔偿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目前各保险公司所定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分别为11万元、1万元、2000元)。三原告以保险单中所列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及财产损失赔偿三项赔偿项下相对应的赔偿项目的损失额按比例受偿。如在死亡伤残赔偿项下,三原告的损失分别为6万元、3万元、2万元,那么三原告应得到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受偿比例为6:3:2。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11万元,那么,三原告应得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分别为6万元、3万元、2万元。
又如在医疗费用赔偿项下,三原告的损失分别为2万元、2万元、1万元,那么,三原告应得到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受偿比例为2:2:1。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为1万元,三原告则应得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分别为4000元、4000元、2000元。依此方法,同时计算出三原告应得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
之后,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三名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分别由被告与三名原告按过错比例分担。
然后,对于被告按其过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三名原告就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数额,以各自应受被告赔偿的数额按比例受偿;不能受偿的部分,由被告予以赔偿。如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三名原告的损失分别为4万元、4万元、2万元,而被告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那么三名原告应得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应为2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三名原告损失,则应由被告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