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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2-10-01    作者:王红影律师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并有权追偿。理由如下:第一,《交强险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了交强险的除外责任。该条中的“财产损失”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3】20号)(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内涵相一致,系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故《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财产损失;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简称《交强险条款》)第9条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均规定,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等情形,除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对于除财产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仍应赔偿。《道交法》第76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1条均已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责赔偿,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情况是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第22条规定的除外责任只是包括财产损失,且这里的财产损失不应当作扩大解释,仅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物质性财产的损失。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对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免责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包括“人身伤亡”所致各项损失,应当从《交强险条例》或其上位法中去找答案。《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两处均规定了“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是并列的、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故所谓的“财产损失”只能是物质性财产的损失,并不包括人身伤亡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如果将“财产损失”理解为包括人身伤亡等各种损失,那么,“财产损失”理应包括医疗费用,而医疗费用又包括了抢救费用,但是,《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将抢救费用单列于“财产损失”之外,对“财产损失”又没有用“其他”加以限制,将《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的“财产损失”扩大解释为包括人身伤亡所导致的损失在逻辑也无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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