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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上诉被驳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例叙述:被告原为某市一名局长,在职期间因负责一处工程建设欲从中谋取利益,收受中标单位贿赂共计16万元,原审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赃款人民币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上诉提出,其有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已查证属实,原判未认定立功不当,要求二审减轻处罚。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被告的检举揭发已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2)受贿数额不大,且没有因犯罪影响到相关工程的质量,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清赃款。与类似案件相比,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对被告减轻处罚。
二审判决: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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