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盗窃现金5000元,律师辩护判半年
——许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8年9月14日,潘XX(女)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丈夫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许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许XX在坐火车时,为同案案犯王XX扒窃旅客财物望风,被旅客当场抓获的盗窃案件,该起案件盗窃价值5000元,该案两名被告人,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即将开庭。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许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8年5月3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王XX伙同许XX有宝鸡火车站登上安康至西安638次列车3号车厢,由许XX望风,被告人王XX用“小剪刀”将旅客胡XX裤子及防盗裤头剪开,盗窃现金5000元,(未得逞),当即被公安民警抓获,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许XX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盗窃(未遂)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为了维护铁路运输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许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判处缓刑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许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许XX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
二、本案被告人许XX系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许XX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四、本案被告人许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许XX在本案中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又系从犯和初犯;加之被告人许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以,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许XX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许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许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许XX在本案中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又系从犯和初犯;加之被告人许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理由,成功为被告人许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许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0月2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许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许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许XX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
被告人许XX所参与的盗窃活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虽然主犯王XX已将旅客的裤子和防盗裤头剪破,但是却未能将5000元盗走,因此,属犯罪未遂。
二、本案被告人许XX系从犯。
被告人许XX虽然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却是在主犯王XX的引诱之下参与的。在具体的犯罪过程中,也没有直接动手进行盗窃,而只是进行了望风和协助行为。因此,被告人许XX属从犯。
三、本案被告人许XX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根据本案的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许XX在以前从未因任何过失和过错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罚。在本案中参与作案的许多情节均证明,其作案手法非常幼稚可笑,这些也证明被告人许XX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四、本案被告人许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本案被告人许XX自从归案后,就全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行为,并主动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并及时改正并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被告人许XX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请法庭在合议时能够注意这一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许XX在本案中所参与的盗窃案件未能盗走,属未遂;又系从犯和初犯;加之被告人许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以,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许XX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