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火车盗窃现金一万元,律师辩护判缓刑
——张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8年11月23日,张XX(女)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自己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张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张XX在坐火车卧铺车厢时,因一时糊涂盗窃其他旅客现金的盗窃案件,该起案件盗窃价值10000元,现被告人张XX已被取保候审。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即将开庭。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张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998年5月17日,被告人张XX乘坐南宁至西安316次列车13号车厢,当列车运行到信阳至漯河区间时,趁旅客冯运福熟睡之机,从其提包内盗窃现金10000元。破案后,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目无国法,盗窃旅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X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克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张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判处缓刑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四、本案被告人张XX的身体不适于判处实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张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张XX在本案有自首行为,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成功为被告人张XX争取到判处缓刑。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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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0月2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张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张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进行本案犯罪后不久,当失主找乘警报案后,就立即向乘警自首,交出了盗走的10000元现金,还详细交代了整个犯罪的经过和过程,积极配合了公安人员的侦察工作。依照《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根据本案的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张XX在以前从未因任何过失和过错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罚。在本案中参与作案的许多情节均证明,其作案手法非常幼稚可笑,这些也证明被告人张XX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本案被告人张XX自从向办案人员自首后,就全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行为,并主动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并及时改正并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请法庭在合议时能够注意这一点。
四、本案被告人张XX的身体不适于判处实刑。
本案被告人张XX现在已经怀孕八、九个月了,即将分娩,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为保证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和权利,根据《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张XX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本案被告人张XX(女)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