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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终获赔
发布日期:2012-10-26    作者:里仁律师
案件关键点:
    1、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销售提成的比例及金额
案情简介:
    小王在北京一家医疗器械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8月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小王缴纳社保。2009年12月小王销售一台仪器,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应按10%的比例获得销售提成人民币6000元。2010年2月公司老板以小王做私单为由辞退小王,拒不支付销售提成及2月工资,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销售提成、欠付工资及社保补偿。企业未出庭参加庭审,仲裁庭以小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仲裁请求。小王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过程:
    本所张恩龙律师接受小王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指导小王收集一切可以证明其在公司工作过的证据,包括工资卡支付记录、公司老板给小王发送的手机信息、电话录音等。为了证明小王曾取得销售业绩,张律师亲自联系并两次走访小王销售仪器的医院,并成功调取了小王作为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销售合同。为了证明电话录音及手机短信发送人是公司的负责人,张律师去工商局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显示公司负责人的联系号码就是短信发送号码,录音中的人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公司负责人亲自参加庭审,原告提交各项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证明了销售提成的依据及提成的比例。
案件结果:
    被告没有预料到原告能够提交如此充分的证据,权衡利弊,最终同意调解,并当庭一次性支付小王协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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