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盖申报单位公章); 2、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盖申报单位公章); 3、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盖申报单位公章); 4、该场所灭火疏散预案(盖申报单位公章); 5、该场所电工、消防上岗证(复印件盖申报单位公章);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不需授权委托书); 7、前来办理业务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8、其他相关资料。 |
申请表格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或受委托的特勤消防大队。 |
决定机关 | 市公安局消防局、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 |
程 序 | 申请人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按照区属划分到消防局或消防大队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到现场检查--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申请人领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时 限 | 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无限制有效时间。 |
法律效力 |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