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在深圳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20 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3)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 经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②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③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④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②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③ 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④ 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组织管理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②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③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② 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③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④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二)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其他有效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期1年以上且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原件1份); (六)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 1.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原件1份);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 3.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及掌握相关技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安全操作规程(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申请表》(附表1、附表2、附表3),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从事一类维修。 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 (二)从事二类以下(含二类)维修。 特区内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局; 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
决定机关 | 由行政许可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程 序 | (一)受理申报; (二)现场核验; (三)内部初审; (四)专家审核小组审核(由深圳市交通局许可的范围); (五)复审,签发文件。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法律效力 |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收 费 |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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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