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16C033-03 |
事项名称: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专项维修)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
乘车路线: | 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
联系电话: | 83979648 |
监督电话: | 88011064 |
相关网址: | www.bjysj.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专项维修) |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2、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 “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 (1)通用条件 a、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b、管理负责人 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专项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负责人应具有初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c、技术负责人 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汽车维修中级以上等级证书的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 d、管理人员 应至少配备1名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应配备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e、组织管理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业户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f、设施条件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场地不应设置在高压输(配)电线路下(旁)。符合电力法的规定 g、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h.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i、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j、从事两项以上汽车专项维修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之和。 (2)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a、发动机修理 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 主要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