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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专项维修)(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6C033-03
事项名称: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专项维修)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4、“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乘车路线: 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联系电话: 83979648
监督电话: 88011064
相关网址: www.bjys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专项维修)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2、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 “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

(1)通用条件

a、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b、管理负责人

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专项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负责人应具有初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c、技术负责人

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汽车维修中级以上等级证书的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

d、管理人员

应至少配备1名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汽车发动机修理、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企业应配备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e、组织管理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业户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f、设施条件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场地不应设置在高压输(配)电线路下(旁)。符合电力法的规定

g、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h.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i、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j、从事两项以上汽车专项维修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之和。

(2)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a、发动机修理

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

主要设备:

压力机;

数字式万用电表;

喷油泵试验设备;

立式精镗床;

空气压缩机;

气缸压力表;

喷油器试验设备;

立式珩磨机;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量缸表;

连杆校正器;

曲轴磨床;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正时仪;

排气分析仪;

曲轴校正设备;

发动机试验设备;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烟度计;

凸轮轴磨床;

废油收集机;

燃油压力表;

无损探伤设备;

激光淬火设备;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b、车身维修
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2名。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

主要设备:

气焊设备;

打磨抛光设备;

车身整形设备;

喷烤漆房及设备;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压力机;

除尘除垢设备;

车身校正设备;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空气压缩机;

型材切割机;

车架校正设备;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c、电气系统维修

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充电机;数字式万用电表;故障诊断设备;电解液比重计;高频放电叉;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电路检测设备。

d、自动变速器修理

人员条件: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

主要设备: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变扭器检测(漏)设备;零件高压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液压油压力表;油路总成测试机;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e、车身清洁维护

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吸尘设备;除尘、除垢设备;打蜡设备;抛光设备。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地节水及环保要求。

f、涂漆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涂漆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主要设备:举升设备;除锈设备;砂轮机;空气压缩机;调漆设备(允许外协);吸尘、通风设备;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或喷漆设备。

g、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漏气试验设备;车轮动平衡机;千斤顶;轮胎修补设备;轮胎气压表;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h、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 举升设备;  四轮定位仪;  空气压缩机;  轮胎气压表。

i、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换油设备;废油收集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空气压缩机。

j、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从事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的业户);弹簧试验仪;千分尺;厚薄规。

k、曲轴修磨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曲轴动平衡设备;平板;V型块;百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径千分尺;无损探伤设备;吊装设备。

l、气缸镗磨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压力机;吊装起重设备;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量缸表;外径千分尺;厚薄规;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平板。

m、散热器维修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气焊设备;钎焊设备;空气压缩机;喷漆设备;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n、空调维修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气焊设备;空调电器检测设备;空调专用检测设备;数字式万用电表。

o、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缝纫机;锁边机;工作台或工作案;台钻或手电钻;电熨斗;裁剪工具;烘干设备。

p、汽车玻璃安装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主要设备:工作台;玻璃切割工具;注胶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弯尺;玻璃拆装工具;吸尘器。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管理负责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效的专用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及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及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等专项维修的,提供经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质量检验人证件及复印件。

8、管理制度手册;

9、经营场所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停车场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主要指停车场地不在经营厂区院内或临街的)。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

10、工商部门开具的在有效期内(含审批时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11、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复印件;

12、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如: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检验台、车速表检验台、底盘测功机、气缸压力表、量缸表、轮胎气压表、百分表、外经千分尺)(有底盘测功机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可不提供车速表检验台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3、外协设备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复印件(如: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检验台、车速表检验台、底盘测功机、车架校正设备、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有底盘测功机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可不提供车速表检验台的“技术经济合同书”的复印件);

14、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交通部门出具)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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