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5月的一场车祸让学子张倩耽误了当年的高考。出院后,张倩将肇事司机胡某告上了法院,除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之外,还要求胡某赔偿耽误高考的升学损失人民币3万元。事故发生前,张倩属于学校的尖子生,平时成绩比较稳定,参照2009年、2010年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如果没有其他意外,考取二本应该没有问题。 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然未给张倩造成残疾的后果,但使原告张倩丧失了当年的高考机会,给原告张倩带来了较严重的心理创伤,应当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失赔偿。因此法院除判决胡某赔偿张倩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之外,判决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说法]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对于因人身损害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决定高考成绩的因素比较多,某学子平时成绩好并不意味着高考就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考生还可能因为心理原因、考试状态以及其他生活琐事等原因造成失利。因此,“升学损失”大小是难以衡量的。从此角度来看,因交通事故耽误高考,张倩要求侵权人赔偿升学损失,显然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从精神损失层面来看,张倩要求侵权人赔偿升学损失,是可以酌情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