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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耽误高考,能否索赔“机会损失”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110网律师
  遭遇车祸耽误高考,能否索赔“机会损失”
法院:给原告带来了较严重的心理创伤,应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失赔偿
[案情]
2011年5月的一场车祸让学子张倩耽误了当年的高考,张倩心痛不已。出院后,张倩将肇事司机胡某告上了法院,除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之外,还要求胡某赔偿耽误高考的升学损失人民币3万元。事故发生前,张倩属于学校的尖子生,平时成绩比较稳定,参照2009年、2010年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如果没有其他意外,考取二本应该没有问题。
[说法]
  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然未给张倩造成残疾的后果,但使原告张倩丧失了当年的高考机会,给原告张倩带来了较严重的心理创伤,应当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失赔偿。因此,从精神损失层面来看,原告张倩要求侵权人赔偿升学损失,却是可以酌情得到支持的。因此法院除判决胡某赔偿张倩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之外,还同时判决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认为,对于因人身损害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决定高考成绩的因素比较多,某学子平时成绩好并不意味着高考就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考生还可能因为心理原因、考试状态以及其他生活琐事等原因造成失利。因此,“升学损失”大小是难以衡量的。从此角度来看,因交通事故耽误高考,张倩要求侵权人赔偿升学损失,显然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从精神损失层面来看,张倩要求侵权人赔偿升学损失,却是可以酌情得到支持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司法实务中审查是否足以构成“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以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了残疾为判断标准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未落下残疾,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事实上,某些人身损害虽然够不上伤残,但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却是不可小视的。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前张倩的学习成绩情况,结合前两三年高考录取分数线等因素,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虽然未给张倩造成残疾的后果,但使张倩丧失了当年的高考机会,给张倩带来了较严重的心理创伤,除判决胡某赔偿张倩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之外,还同时判决胡某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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