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工龄计算【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7】
【要点提示】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工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因用人单位间业务划转致使劳动者被转到新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应与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一并计算。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平诚信原则,结合双方在本案中的举证能力,应由某大学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某大学在举证期间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认定某大学与杨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某主张自1983年起在某大学从事劳动工作的事实成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杨某字1983年12月至2006年5月与某大学及大学后勤公司先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大学将杨某所在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和杨某一道划归某大学后勤公司管理后,杨某与某大学的劳动个关系因此变更为与大学后勤公司的劳动关系。由于某大学是大学后勤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故杨某在某大学的工龄应合并计算为其在某大学后勤公司的工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伟 刘志愿 何育凯)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精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2009年总第2辑,2009年2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