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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居间合同中报酬的计算方法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居间合同中报酬的计算方法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02 -----上海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及财务顾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案涉财务顾问协议主要系居间合同性质,因居间人未完成推荐合适的战略投资者的主要义务,对于约定的其他义务也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完成了约定工作,因此,居间人要求按照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给付成功佣金及相应违约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财务顾问协议兼具财务顾问性质,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居间人以委托人财务顾问的身份,履行了委托人与战略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对委托人和战略投资者的合作提供了顾问意见,促成交易等义务,为委托人了解、掌握自身状况,明确其市场定位等,起到了辅助作用。因此,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酌情确定由委托人支付居间人相应的必要费用。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7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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