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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医疗损害赔偿争议1
发布日期:2012-10-20    作者:孙海军律师
医疗损害赔偿争议1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来到我们“社会与法”节目的作客安阳律师安阳律师孙海军律师今天我们要解析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你好,主持人,听众朋友好,高兴再次坐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法律方面的知识从我日常办案和解答有关咨询的情况来看,老百姓在看病过程中有时难免与医院发生医患纠纷,而普通百姓因为医疗和法律知识的欠缺通常无法有效的解决相关矛盾今天,我通过以下这个医疗纠纷案例来帮助听众朋友们了解一些基本的医疗纠纷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听众朋友们有所帮助。下面有请主持人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
主持人被告某医院在原告贾某住院期间为其输血。被告使用的血液中携带乙肝病毒,致使原告贾某感染乙肝病毒。原告在出院后、发现被乙肝病毒感染之前,与其妻子修某(第二原告)同居致使修某也感染乙肝病毒。于是,贾某和修某共同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某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案件情况比较简单,那么律师这个案件中有那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案情,原告贾某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依据医疗事故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里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但是,原告修某与被告医院之间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基础,是否也能请求损害赔偿其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主持人:看来因为修某与医院没有医疗服务合同所以是否能得到赔偿这在法律上还是有争议的,那么律师,你有什么看法呢?
安阳律师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医院在患者治疗期间为其输血致使患者感染乙肝病毒,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侵权或违约责任,至于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由患者在诉讼时进行选择所以本案原告贾某主张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但是,输血致第三人感染乙肝病毒,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得到医院的赔偿,理由如下,输血致患者感染乙肝病毒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负有医疗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过错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依照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输血致第三人感染乙肝病毒的责任问题,不能依据违约责任作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第三人在受到损害之前与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不可能依据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可是第三人确实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并且也有因果关系作为根据,尽管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间接,原因与结果距离较远。但仍然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这一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因过错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看来在这个案件中,医院是有过错的,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也应当负责赔偿,是吗?
安阳律师:是的,关键是第三人必须以侵权进行起诉而不能以违约起诉医疗机构,否则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主持人:另外,律师,在医疗纠纷中作为患者一方如果认为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自己身体损害应当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安阳律师这个问题我想很有必要在这里给听众朋友们交流一下,因为可能普通老百姓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所以往往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误入歧途。当前,适用什么法律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提诉讼请求这关系到争取赔偿数额的多少以及是否能赢得诉讼这些关键问题。在适用法律方面,既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又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主持人:那么医疗纠纷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医院和患者有那些权利义务呢?
安阳律师: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产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程为患者进行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在这种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因过失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既可以由《民法通则》调整,即《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行政和民事赔偿处理。这一行政法规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另行确定一套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赔偿规定,现实中往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民事赔偿标准比《民法通则》确定的民事赔偿标准要低。并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行为必须由医学会评定为医疗事故才能得到相关赔偿,而现实中医疗事故要求的医院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比较高。如果产生纠纷,有的患者走医疗事故认定程序,而因为认定医疗事故的要求和标准比较高,往往医学会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这时患者会陷入无法继续诉讼的窘境。其实,患者完全可以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以“侵权之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来审理此类纠纷。并且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患者一方也是有利的。
主持人:看来医疗纠纷的诉讼还是存在一些诉讼技巧的,那么是不是遇到医疗纠纷就应该按律师你说的这样以侵权提起民事诉讼呢?
安阳律师:这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经过缜密的的分析才能确定诉讼方案和途径。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应该及时专业安阳律师咨询,由安阳律师进行分析确定诉讼方案和方向,以免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是这样的,希望听众朋友遇到类似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安阳律师。另外,律师刚才谈到举证责任关于这个问题律师你有什么提醒听众朋友们的吗
安阳律师:这也是一个涉及到案件是否能胜诉的关键问题举证责任的关键是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确定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依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范畴,即赔偿责任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他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即损害人与责任人相分离。在这类纠纷中,承担责任的往往是医疗机构,而造成损害赔偿的主体往往是医务工作人员。在法律上,对医疗机构采取严格责任,即无论该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多么严谨、管理如何周密,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医疗纠纷虽然未被医学会确定为医疗事故,但只要存在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事实,就要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由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时要向法庭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对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依照这一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一方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具有医患关系,并且有损害后果发生,就足可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另外因果关系方面,法官要考究的是医疗机构能否举出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关系。如果医疗机构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恩,看来医疗纠纷案件中学问还真的不少。那么本案是如何判决的呢?
安阳律师: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贾某和修某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主持人:通过这一医疗纠纷案例,带给广大听众朋友们什么启示呢:
安阳律师:进来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越来越紧张。经常能见到患者及其家属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医闹”。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今天我选择这一个医疗纠纷案例,主要是想告诉听众朋友们,其实法律规定对患者一方还是有利的只要诉讼方案和途径得当医疗纠纷还是有希望胜诉的。最好不要通过“医闹”这种非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否则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希望患者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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