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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强奸未遂还是中止犯罪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
   2011 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牟某通过李某认识了被害人晓利(女,化  名),并邀约李某、葛某等人在利川市城区一酒楼吃饭,在席间,牟某多次劝晓利喝酒,待晓利酒醉后牟某将其带到利川滨江路一宾馆房间。到房间后牟某将晓利按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晓利的强烈反抗,牟某扯烂晓利的裙子和袜裤,抽打了晓利两耳光,并将晓利的电话扔掉,晓利多次哀求放其回家,都被牟某拒绝。牟某仍强行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晓利大声哭叫,致使其他顾客向宾馆总台投诉,总台值班人员遂给该房间打电话询问情况,晓利趁牟某接电话之机,逃离房间,致使牟某强奸的目的未能得逞。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牟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司法解释)。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牟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没有把犯罪完成,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是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强奸罪这一特殊的暴力犯罪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判定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是我们准确履行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正确利用上述理论来指导办案。
       本案中,牟某多次劝晓利喝酒,待晓利酒醉后牟某将其带到宾馆房间。到房间后牟某将晓利按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晓利的强烈反抗,牟某扯烂晓利的裙子和丝袜裤,抽打了晓利两耳光,并将晓利的电话扔掉,晓利多次哀求放其回家,都被牟某拒绝。牟某仍强行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晓利大声哭叫,致使其他顾客向宾馆总台投诉,总台值班人员遂给该房间打电话询问情况,晓利趁牟某接电话之机,逃离房间,致使牟某强奸的目的未能得逞。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听见有人走动声,对犯罪完成的条件是否许可的错误认识,即误认为已无法进行犯罪,这种认识抑止其犯罪意志,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牟某认为当时能够继续进行犯罪,因听见有人走动声,恐怕日后罪行暴露和受到惩罚而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恐怕心理正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强奸罪这一特殊的暴力犯罪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判定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是我们准确履行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王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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