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超期服役”藏隐患 “喜宴炸弹”炸残宾客左眼
河南省许昌县村民张子恩到亲友家参加其满月喜宴时,就在他弯腰拿啤酒时,酒瓶突然爆炸,其中一块玻璃碎片奔进了张子恩的左眼里,并造成该眼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张子恩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2012年3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啤酒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共同赔偿张子恩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5910.0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中午,张子恩在参加本村亲友家参加满月酒席时,在弯腰拿取由河南麦仕达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时,其中一瓶啤酒瓶腰身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的左眼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张子恩被送到医院入住治疗,期间共花费14298.23元。经医院诊断,张子恩伤情为左眼眼球破裂伤,其先后接受“左眼球破裂清创缝合术和左眼玻切硅油注入冷凝术”的治疗。2010年7月、2011年5月,因眼病情恶化,张子恩两次到住院医治,共花费12306.9元。经诊断为左眼网脱,左眼硅油眼、左眼白内障,接受左眼硅油取出手术治疗。后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为八级伤残。为此,张子恩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6739.53元。
另查,发生爆炸的啤酒系在王某处购买,王某是从罗某处进的货,生产厂家系为河南麦仕达啤酒有限公司,啤酒瓶背面的标签最底部显示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网址,但字迹渺小、颜色模糊,不易被看清。啤酒瓶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但该两处地方均见显示有生产日期。另,该啤酒瓶系回收利用的旧瓶、瓶底底部上约2厘米处印有B2001字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导致原告张子恩左眼受伤的啤酒瓶瓶底上方约2厘米处虽有B 2001的字样,其2001的数字表明该啤酒瓶生产日期系2001年度,但整个啤酒瓶及相关标签上未显示啤酒的生产日期。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注规定,在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的年份和季度标识等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凡啤酒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盛装啤酒的,即认定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不 河南省许昌县村民张子恩到亲友家参加其满月喜宴时,就在他弯腰拿啤酒时,酒瓶突然爆炸,其中一块玻璃碎片奔进了张子恩的左眼里,并造成该眼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张子恩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2012年3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啤酒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共同赔偿张子恩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5910.0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中午,张子恩在参加本村亲友家参加满月酒席时,在弯腰拿取由河南麦仕达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时,其中一瓶啤酒瓶腰身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的左眼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张子恩被送到医院入住治疗,期间共花费14298.23元。经医院诊断,张子恩伤情为左眼眼球破裂伤,其先后接受“左眼球破裂清创缝合术和左眼玻切硅油注入冷凝术”的治疗。2010年7月、2011年5月,因眼病情恶化,张子恩两次到住院医治,共花费12306.9元。经诊断为左眼网脱,左眼硅油眼、左眼白内障,接受左眼硅油取出手术治疗。后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为八级伤残。为此,张子恩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6739.53元。
另查,发生爆炸的啤酒系在王某处购买,王某是从罗某处进的货,生产厂家系为河南麦仕达啤酒有限公司,啤酒瓶背面的标签最底部显示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网址,但字迹渺小、颜色模糊,不易被看清。啤酒瓶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但该两处地方均见显示有生产日期。另,该啤酒瓶系回收利用的旧瓶、瓶底底部上约2厘米处印有B2001字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中,导致原告张子恩左眼受伤的啤酒瓶瓶底上方约2厘米处虽有B 2001的字样,其2001的数字表明该啤酒瓶生产日期系2001年度,但整个啤酒瓶及相关标签上未显示啤酒的生产日期。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实施啤酒强制性国家标注规定,在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标明生产企业的标记、生产的年份和季度标识等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凡啤酒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啤酒瓶新标准的啤酒瓶盛装啤酒的,即认定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注的要求。按照关于GB4544-1996的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附录中规定,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2年。结合发生爆炸的啤酒瓶的具体情况,被告河南麦仕达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本身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隐患,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被告罗某及被告王某作为爆炸啤酒瓶的销售者,在销售该啤酒的过程中未尽相应的检查注意义务,亦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河南麦仕达啤酒有限公司、王某和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张子恩医疗费27017.03元,营养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1527元,交通费3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和残疾赔偿金19885元,共计65910.03元。符合有关强制性标注的要求。按照关于GB4544-1996的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附录中规定,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2年。结合发生爆炸的啤酒瓶的具体情况,被告河南麦仕达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本身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隐患,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被告罗某及被告王某作为爆炸啤酒瓶的销售者,在销售该啤酒的过程中未尽相应的检查注意义务,亦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河南麦仕达啤酒有限公司、王某和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张子恩医疗费27017.03元,营养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1527元,交通费3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和残疾赔偿金19885元,共计6591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