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核定文物保护单位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原则上从现已公布的下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筛选; (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建筑和历史遗存也可越级上报; (三)除特殊情况外,申报单位必须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地点、时代、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二)推荐文件: 1.详细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内容、价值评定、保护维修或考古发掘情况、保存现状、“四有”工作情况、相关文献); 2.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有关保护机构组成情况的文件等(复印件); 3.专家鉴定和推荐意见(原件)。 (三)图纸(原件): 1.地理位置图; 2.实测总平面图(以红线标出保护范围、以蓝线标出建设控制地带); 3.主体建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纵向剖面图、横向剖面图等。 (四)照片(原件): 1.全景照片(有条件的要附航测照片); 2.文物主体建筑正面、背面、侧面、重要特征部位和构件照片; 3.重要藏品和附属文物照片(不超过5件); 4.保护标志、界桩安置等照片; 5.能够反映文物建筑主要面貌的幻灯片3—5张; 6.重要的要有全面介绍文物保护单位的光盘或录像带; 7.碑刻类文物要有实物拓片。 以上图纸和照片均需有简要的文字说明;申报材料: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各2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各3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4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文化厅转发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粤文字〔2002〕149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无表格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文化局 |
决定机关 | (一)申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许可机关为区政府;(二)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许可机关为深圳市政府;(三)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许可机关为省政府或国务院。 |
程 序 |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现场考察; (三)组织专家论证; (四)经审查同意的,报市政府核定公布,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报广东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审核。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政府公告 |
法律效力 |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后,该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