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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查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58项

  办理条件: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与理由;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复印件与联系方式;2、具体拍摄清单、拍摄时间、地点、工作方案以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3、有关部门的意见文件

  办事流程:由省文化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决定是否受理;由省文物局负责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由省文物局报省文化厅分管厅长作出审理决定;由受理中心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许办理时限:20个工作
    
  责任部门:江西省文化厅文物处(江西省文物局)

  联系方式:626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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