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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离婚案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12-10-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刘某,男,35岁,系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妻为张某,30岁,系北京某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双方是在2004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后在北京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刘啸中,现年四周岁,因刘某在工作中与其同事产生感情,故委托律师调解离婚。
 
  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与其妻商谈离婚事宜,但张某均以考虑子女的利益为由拒绝协议,后经律师多次与其沟通,并反复讲明如果夫妻长期分歧、对立、争吵、紧张冲突、冷战或分居,更容易使子女产生严重的焦虑和矛盾、多疑、心神不定或神经质,甚至导致心理变态或者反社会行为。张某表示认可,但强调如果离婚,子女抚养权将由其来行使,男方须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八千元,并保证每月至少探望四次,家里的两套房产全部归自己,对方只能从家里开走一辆车,她不能容忍他把两人辛苦挣下的财产去送给婚外的“情人”
 
  律师把与张某沟通的情况反馈给刘某后,刘某表示自己的工资收入两万多元,可按本人的最高限额30%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六千元,不同意按八千元支付,财产可按女方提出的方案进行。后律师反复与对方讲明诉讼与协议的利害关系,如果男方起诉的话,唯一的弊端是等的时间稍微长些,但分割财产上将会按照“一人一半”大的原则来分割,子女抚养权男方也会争取,建议女方慎重考虑。
 
  后女方与律师沟通表示同意协议离婚,但要由法院确认协议的效力。律师与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取得联系,由刘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核实完相关情况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为: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二、双方所生子刘啸中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某某某年某月某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六千元至刘啸中十八周岁止。(原告张某于每月十日前将抚养费存入招商银行卡号为:6226 0901 XXXX XXXX的银行账号内)三、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大街6号院5号楼6XXXX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大街9号院10号楼7XXXX号房屋归被告所有。四、被告名下的牌号为京L77XXX奥迪A6L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前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五、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原被告在确定调解书内容无误后签署,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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