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案例评析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邬某原系东至某自来水公司职工。2004年11月,邬某经人介绍到学院从事统计工作,但该学院一直未与邬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邬某与自来水公司也未解除劳动关系,仅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现学院停止了邬某的统计工作。邬某遂委托周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代理观点:邬某与学院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学院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且《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因而,学院应支付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仲裁裁决: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双方当事人的主体不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周律师即代理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学院支付了邬某一次性补偿款。
办案小结:本案争议焦点是邬某在未与自来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其与学院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周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遗憾的是,仲裁委拘泥于对法律的片面认识,将之认定为劳务关系,进而做出了错误的裁决。让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印证了周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这说明法律专业人士在办案过程中,要敢于运用法理,敢于坚持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