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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徐涛律师
 案例1.  劳动争议纠纷案、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xxxxxx字第xxxx号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省xxxx人。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厂,住所地: xxx区xxx工业城。
  负责人: xxx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厂行政主管。
  上列当事人劳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xxxx年xx月xx日入职被告单位,任xxx部主管,十年来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未按法定支付加班工资。 今年1月xx日被告将原告调到什物仓做清洁工。
  原告3月xx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寄了一份解除合同书,并工作到xx月xx日。
  请求判令被告:
  1.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x元,50%额外补偿金xxxxx元;
  2.加班工资xxxx元,25%额外补偿金xxx元;
  3.补办养老保险;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一.被告未单方解除合同也未变更合同,只是考虑原告身体状况进行了工作调动。
  二.调动劳动岗位的原因除了公司内部管理需要还有原告患有肝炎,调动部门后其待遇与原来一样。
  三.公司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原告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已领取所有工资和加班工资。
  四.被告已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被招聘为被告单位的员工,任xxx部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原告每月薪金由800元.津贴和加班工资三部分组成。原告2005年2月、3月和4月份工资分别为:1101元.1744元和362元。 2005年4月11日至4月3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请假,于5月3日回厂上班。
  2005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调职通知书,调任原告为什物仓管理什物。
  2005年6月7日,原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提交了解除合同书,诉讼中被告辩称未收到该邮件,原告方提交了被告单位保安员杨xx签收快件的回执。
  原告工作至同年7月6日。
  另查,原告2005年3月31日至5月30日期间,平时无加班,休息日加班48小时,节假日加班8小时,被告已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24.2元。被告称原告领取仲裁裁决书后已领取全部工资和加班费.原告否认,被告未举证。
  另查被告松岗xx印刷制品厂系香港xxxx有限公司的三来一补企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邮件投递情况查询单.邮件快递收据、保安巡厂记录、出勤卡、调职通知书、劳动合同书
  ;被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申诉书、调职通知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变更员工的岗位,强行变更不妥。
  且被告确有拖欠原告加班工资的情形.原告据此提前三十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予保护。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差额,应予补齐,并给付25%的补偿金。但已超过申诉时效部分不予支持。
  养老保险不属法院管辖,本院不予处理。
  原告提供了被告保安员签收的快件回执,被告辩称未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书,显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原告已领取全部工资和加班费,未提供有力证据,原告亦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xxx厂作为xxxx制品有限公司三来一补企业,二者应共同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二被告给付原告xxx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差额xxx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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