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赡养协议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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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
申请材料 | 赡养协议公证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或赡养人之间订立的明确赡养过程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赡养人应当是被赡养人的晚辈亲属,一般是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被赡养人负有赡养义务;被赡养人一般是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规定,赡养协议公证应当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 3、赡养协议草稿(公证处可代为当事人起草赡养协议); 4、其他有关材料,如赡养人、被赡养人经济状况、身份状况、身份状况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该业务暂时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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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