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一)合资(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合同、章程; 2、成立公司时的政府批文; 3、经在深圳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他方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资料; 5、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5、决议; 6、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签字人的身份证; 4、股权转让协议书若干份。 5、转让方承让方的董事会决议。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该业务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