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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的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股权转让协议书公证的申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一)合资(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合同、章程;
2、成立公司时的政府批文;
3、经在深圳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他方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资料;
5、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5、决议;
6、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签字人的身份证;
4、股权转让协议书若干份。
5、转让方承让方的董事会决议。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 该业务无电子表格,请去办证地点直接填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公证处
决定机关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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