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改制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按批准的方式依法处置。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条;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国发 [2001]15号”)第二条、第四条;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9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1]44 号”)第二条、第三条; (五)《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2003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 [2003]98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准许。 |
条 件 |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规定; (二)企业改革(制)经批准; (三)土地资产权属合法且无争议; (四)改制涉及未开发土地使用权和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处置; (五)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改制单位与上级产权单位共同申请)(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房地产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改革(制)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表(原件1份); (六)单位工商登记信息表(包括下属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表)(原件1份); (七)涉及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资料(原件1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表》,申报表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或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对于宝安、龙岗两区的区属企业,若改制企业的所有土地资产均在各区的管辖范围,则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分别在宝安、龙岗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于宝安、龙岗两区的区属企业,若改制企业的所有土地资产均在各区的管辖范围,则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分别在宝安、龙岗分局进行审批。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批→作出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批准文件止,时限为 40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按不同处置方式依法确定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改制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改制的有关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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