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强”鸡精被扣 厂家状告工商局
2005年1月14日,三门峡市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发往安阳的124件“智强”鸡精被安阳市工商局查扣并做出处罚,三门峡市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安阳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文峰区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6日四川天智强然好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智强”商标,注册证为第302478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有效期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止。2002年10月15日四川天智强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汉晨泽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智强”鸡精生产设备、营销网络转让给武汉晨泽工贸有限公司。2002年12月23日四川天智强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作出“310号文”,将鸡精委托给河南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生产经营。2002年12月10日武汉晨泽工贸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告签订合作生产协议,授权其生产“智强”鸡精。2003年6月25日四川天智强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作出“012号文”,告知武汉晨泽工贸有限公司终止执行2002年10月15日签订的协议和“310号文”。2003年7月14日四川天智强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智强然好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意武汉智强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智强”商标,期限自2003年7月14日至2013年5月30日止。2003年12月20日武汉晨泽工贸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终止委托生产协议,三门峡市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不再生产销售“智强”品牌鸡精。原告三门峡市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将2005年1月9日生产的124件“智强”鸡精发到安阳,被安阳工商局查获扣留。安阳工商局在进行了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的“智强”鸡精124件,,对三门峡市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784元,对其生产销售“智强”鸡精的相关情况交由三门峡市工商局调查处理。三门峡市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出申请复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7月29日作出豫工商复决字(2005)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安阳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三门峡市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与武汉晨泽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终止生产协议后,继续生产销售“智强”品牌鸡精,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安阳工商局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的《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