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
法律依据 | 1、 广东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 当年省、市职称管理部门印发的评审工作文件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通过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材料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记录表》(原件);2、《深圳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汇总表》;3、《深圳市X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一式二份;4、《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5、通过对象的《证书、证明材料》一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
程 序 | 、由承办人初审申报材料,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处长; 2、分管副处领导复核,报处长; 3、处长核报分管副局长;4、分管副局长审定;4、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的名单报人事厅办备案并由市人事局发证;中、初级由市人事局审批发证(已下放权限到各区的除外);5、发文通知申报单位。 |
时 限 | 3个月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