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季度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
申请材料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申请表格 |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程 序 | |
时 限 | 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