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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汇总申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扣缴义务人每月汇总申报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
申请材料 1、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表格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报告(汇总)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程  序
时  限 支付所得的次月7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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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031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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