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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个人所得税)(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4B079
事项名称: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个人所得税)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shiju.tax861.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个人所得税)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在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有关部门处理后,纳税人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中第五条);
2、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中第七条);
3、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中第七条);
4、因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中第七条);
5、因坏帐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企业必须提供债务方所在当地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果因债务方其它原因,造成企业存在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帐款,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中第七条);
6、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中第七条)。
(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被损失物资存在残值,对固定资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原值的3%;对毁损、报废的存货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入帐价值的5%;对霉变存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入帐价值的10%。(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中第七条)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办事结果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tax861.gov.cn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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