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书籍遭遇新政策 法院判决解除出版合同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吴女士诉被告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吴女士诉称,2010年7月,其与时代经济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由出版社为其出版《零极限健康静心系列丛书》。合同签订后,吴女士于2010年12月按合同约定前向被告陆续交付了八本书的书稿,时代经济出版社也与2011年1月先后出版了其中六本,剩余两本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5月30日前出版。2011年11月中旬,时代经济出版社通知吴女士因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养生书出版有新规定,需要出版社设立专门的医学专家编辑室才能出版养生书,而被告不准备设立医学专家编辑室,因此吴女士已经交付并领取了预付款的两本书稿无法出版。故吴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被告支付其稿费欠款34000元,违约金6000元及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被告时代经济出版社辩称,图书不能出版是因为国家政策变动,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了吴女士的六部作品,而且从图书版权信息中可以认定印刷了1万册,时代经济出版社应当按1万册向吴女士支付稿酬。故吴女士请求时代经济出版社支付剩余稿酬3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吴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和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法院一并予以支持。关于未出版的两部作品为养生保健类书籍,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主管部门对此类出版物采用了特殊的条件,且时代经济出版社作为非医学专业出版社,无法在合同期内满足规定的出版条件,其未出版上述两部作品,并非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吴女士请求时代经济出版社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时代经济出版社支付吴女士稿酬三万四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