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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
  张某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刘某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某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某家里拿出10万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某同时把刘某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张某常年在外,刘某有了外遇,张某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某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张某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某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某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案情分析]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某的1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案情结果]   律师解读: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刘某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刘某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张某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某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万元的出处。刘某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相关法规]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某的1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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