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年近半百的李丽是黑山县黑山镇某企业下岗职工。1980年与县城某企业工人陈军结为夫妻。婚后生有一女。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二年之久。2001年9月李丽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准予其与丈夫陈军离婚。
原本很简单的一桩离婚诉讼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却横生枝节。原来,李丽与陈军婚后在黑山镇内买了三间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为瓦房。李丽提起离婚诉讼后,陈军意识到夫妻关系已没有再维系的可能,他瞒着李丽找到买房人孟某,与其协商卖房一事。孟某知道李丽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财产,表示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李丽到场。但孟某轻信了陈军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言,在李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屋,埋下了房产纠纷的隐患。
据理维权,原告公堂胜诉
李丽与陈军离婚后,得知陈已将房屋卖给孟某。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军与孟某一齐告上法庭。李丽诉称:在我起诉离婚期间,陈军在没有通知我,也没和我商量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的共有财产三间瓦房卖给孟某。我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的买卖关系无效。黑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处理财物是违法的。故依法判处陈军与孟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孟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1年12月3日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孟某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我是房屋的善意取得人,依法应确认房屋买卖有效,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军未征得李丽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孟某明知双方正处于离婚纠纷期间,仍购买陈军出售的房屋,其行为主观上有过失,其依法改判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搬迁,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陈军与孟某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的裁定,但是,孟某以种种借口拒不搬出。李丽于2002年3月再次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状告孟某房屋侵权的行为,要求孟某立即从所买房屋中搬迁。法院收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孟某与原告李丽前夫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至于其它问题孟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孟某接到法院判决后,虽然服判,却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李丽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某种原因,直到2005年末,孟某仍没有搬迁。
2006年初,李丽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黑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精干的执行人员,反复研究卷宗,十几次找到被执行人员孟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在多次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只好向孟某下达了强制执行的公告。到3月8日,孟某终于接受了法院判决,自行搬出了有争议的房屋。李丽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正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