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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徐涛律师
 上诉人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xx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xx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9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12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3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8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12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1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12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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