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合伙企业注销。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十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申请材料 | 一、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五、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八、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九、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
时 限 |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合伙企业终止。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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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