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合伙企业设立。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六、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名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可在申请书内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快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八、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九、设立申请前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十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各分局。 |
程 序 |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时 限 |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效力 | 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
收 费 | 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300元。 |
年审或年检 | 此项许可须年检。 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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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