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以上室外作业可享高温津贴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废止了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新版”办法清楚界定了“高温天气”、“高温作业”等概念,明确规定35℃以上室外作业可享高温津贴、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怀孕妇女和未成年工的室外露天作业温度不得超过35℃。尤其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都是“新版”办法的亮点与价值,体现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当然,良法更重要的在于法律的执行,有了新办法,使它得到真正的、充分的实现才是更为重要的,才能真正为劳动者在炎炎酷暑带来“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