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王振兴律师
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属于强制性规定。2007年6月,国家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可见,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上海市的企业高温季节津贴采取月标准,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每月不低于200元。按照规定,你所在的单位应当向你发放津贴。如果单位拒不发放,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