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者享受高温津贴的情形及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二、2012年成都市高温津贴的标准?
答: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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