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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2-09-04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企业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几个问题
一、哪些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定?
答: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哪些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职工本人同意放弃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再支付年休假工资?
  答: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劳动合同规定,员工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在春节期间一并休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再支付年休假工资?
答:需要。但用人单位能提供出勤记录证明劳动者确实享受了年休假,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放了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差额的除外。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 仁
                        2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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