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企业参保员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 |
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
条 件 | 申请人是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员工。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员工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申请人可到市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
决定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
程 序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
时 限 | 法定期限:受理之后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52号)第二十九条。承诺期限:受理之后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法律效力 |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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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