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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9-02-06 作者:
110网律师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函字[2000]12号
(有效)
本溪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请示函》(本劳[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000218
执行日期:200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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